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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9-25 阅读:6588
 

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4]240号)

二、管理人员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指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a、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b、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分管负责人需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c、从事建筑企业管理3年以上;

d、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企业项目负责人

a、三级(含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格或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

b、从事建筑施工管理3年以上;

c、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b、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从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c、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经原考核机关同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3年,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注明“有效期三年”,并填写起止日期,加盖“湖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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