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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9-29 阅读:6618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人教〔2011〕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建筑业企业技术管理基层岗位人员。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员(含土建和安装)、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为从事该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

(一)土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

土建类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的,可以报名参考(考试合格后发给见习资格证,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后再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在30岁以上。

第十四条 《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在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6学时,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包含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岗位资格证书》每3年复检一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复检工作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印。满足以下条件复检合格:

(一)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且继续教育考试合格;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过去3年内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有持证上岗记录;

(三)过去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未经复检的《岗位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岗位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提出注销的。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将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等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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