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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⑤
发布时间:2019-6-11 14:58:53浏览:3075


一、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二、如何把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条例》第十七条第()项规定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三、如何把握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组织核实”,主要是指在立案审查前,党组织对反映的问题线索采取的调查、核对、确认等工作,既包括初步核实工作,也包括巡视巡察、谈话函询中的抽查核实等工作。“立案审查”,主要是指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重在强调“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四、如何把握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条例》第十七条第()项规定的“主动挽回损失”,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如何把握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条例》第十七条第()项规定了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强调的是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包括退还违纪所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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