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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⑨
发布时间:2019-7-11 8:04:25浏览:3253


一、《条例》关于集体违纪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如果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则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能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集体故意违纪的,领导机构中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应按共同违纪处理。对集体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在处理集体违纪案件时,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

二、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认定涉嫌犯罪,应当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有关决议、决定、法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等,同时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可能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可能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等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违纪党员在移送司法前,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而移送司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处分人认为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三、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

“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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