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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㊹
发布时间:2020-4-22 10:20:57浏览:2716

一、如何把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不但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为严格制止这类行为,也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作出该条规定。

该条必须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行为表现为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借机敛财的行为,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是“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只要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到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一般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党员给孩子过生日、给父母祝寿摆酒席等,没有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不宜认定为该条规定的行为;如果场面特别宏大,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用违反生活纪律相关条款处理。

二、如何把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该条规定的是接受对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或者是为他人提供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该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旅游,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动,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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