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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㊺
发布时间:2020-4-27 18:13:13浏览:2904

一、如何把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该条规定的是接受对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或者是为他人提供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该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旅游,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动,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二、如何把握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该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消费卡”,主要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等代币卡。

三、如何区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收受消费卡行为和《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行为?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收受消费卡行为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或者虽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中的消费卡。如果有规定要求不能取得、持有,即使是正常礼尚往来收到的消费卡,也属于《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行为。

四、如何把握《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关于经商办企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规定:1986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8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92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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