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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㊻
发布时间:2020-5-7 8:59:10浏览:2812

一、党员干部能否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关于买卖股票问题,2001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二、如何把握《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有关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非正常获利行为?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党员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过程中或者参与环节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这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作出的新规定,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违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比如,有的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有的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特别是利用自己在管理、审批过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管理信息),买卖股票。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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