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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发布时间:2020-6-8 15:57:05浏览:2738

一、如何把握违规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要针对诸如此类的变异问题,不断减存量,遏增量。

该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二、如何把握公款旅游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趋势明显。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有的擅自变更行程、绕道绕远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公款旅游;有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公款出国()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如借延长公务行程出境旅游,通过虚报住宿天数和费用方式报销,参加论坛活动主办方安排的以文化交流为名的出境旅游等。对此,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查处力度。

党员有该条规定的行为,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负担。

三、如何把握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挥霍浪费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严重的是背离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该条所称“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这里的“规定标准”,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这也是工作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都属于违纪行为。所谓的“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违规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的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予以确定。有该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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