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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54
发布时间:2020-6-29 16:34:07浏览:2604

一、如何把握欺压群众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当前,基层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这些行为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要依法打击村霸黑恶势力,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贯彻党中央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立足于“利用”“纵容”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二、如何把握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不作为、乱作为,漠视、损害群众利益,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该条分五项,列出五种违纪行为。第一种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根据新的要求,此次《条例》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与“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放在一起,使规定更加明确、易于理解。该行为是客观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情形。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第二种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强调:“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对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问题,专项治理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落实上述规定,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

第三种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这是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规定。

第四种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解决不关心群众冷暖,责任心不强,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弄虚作假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落实上述要求,《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该行为与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如下区别:该行为适用于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第五十四条要求客观上存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该行为不要求必须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期间,该行为没有这样的限制。

第五种是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考虑到现实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已列出的四种典型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行为,因此作出这一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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