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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53
发布时间:2020-6-22 15:17:27浏览:2711

一、如何把握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

《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往往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的情节,侵犯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强调的是利益交换,如果双方是基于感情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没有给予、获得不正当利益,应当适用《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要区分该条规定的行为与嫖娼行为的界限。嫖娼行为是发生在不特定主体之间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该行为是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的,为谋取一定的利益而进行的交易行为。

二、为什么对扶贫领域中的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从重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从公开曝光的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看,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存在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闲置以及违规采购、规避招投标等问题;有的对扶贫项目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资金被骗取、项目拖延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的对贫困户应享有的产业奖补资金不申报,导致贫困户长期无法享受奖补资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为强化对扶贫领域侵犯群众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扶贫资金、脱贫项目等真正惠及贫困人口,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扶贫领域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如何把握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理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但是,在相关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从事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等事项分配的党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使不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了相关的待遇,应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不到或者比规定的标准享受得低,明显不公平、不公正。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也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如果借机对群众吃拿卡要,则同时违反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应当合并处理,其中有在扶贫领域借机对群众吃拿卡要的,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如果存在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形,涉嫌受贿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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